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雪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緝字第27號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宜院平刑敬104訴緝27字第49355、49356號函限制被告王雪平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5樓等處分,均解除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本案受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如本案已經判決確定,被告希望能於農曆春節赴大陸探親,請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等語。
二、被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審理終結,因已無羈押必要,當庭命被告以新臺幣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命被告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路○○號5樓。本案既已審理終結並已於104年12月10日判決,目前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或有規避執行之情形,是自無再繼續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必要,爰依法解除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