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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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林新富 被告 林清江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43,006元,應繳裁判費200,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0,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