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楊玉章 被告 陳志明
徐宗昔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7,137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