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豐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豐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豐源前因竊盜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23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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