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4號聲請人 陳美惠 代理人 唐德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
二、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民國10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以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
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等事項。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為何聲請人始終處於失業狀態?有何尋覓工作困難之情形?理由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說明。
七、請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是否房東同意自10
7年6月起,不再額外收取任何水費及電費?亦即水費及電費每月支出,將降為0元?
九、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天然氣瓦斯費達1,099元、每月手機通訊費達978元。請說明每月開銷上述天然氣瓦斯費、手機費金額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文件證明。
十、聲請人主張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吳○翰、吳○龍,請說明吳○翰、吳○龍,有無另外領取給付、年金、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吳○翰、吳○龍之全戶戶籍謄本,注意【記事欄勿省略】。
、請說明吳○翰、吳○龍目前是否在就學或工作中?並請提出相關就學或就業文件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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