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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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叔穎 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43×10=3,4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個月(即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1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12,000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
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承租人「鍾琇竹」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每月租金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㈡水費每月93元、電費每月765元、瓦斯費每月208元、電話費
每月78元、手機費每月1,013元:應提供近半年單據,並說明電話費必要性及高額手機費必要性?㈢交通費每月1,000元:應說明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費用及機車油資各為何,並提供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費用之證明。
八、聲請人陳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7643號執行命令,應說明上開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之進度為何、自何時開始扣薪,及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額為何,請具體詳述。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郭德釧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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