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5號債權人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艾瑪 MATIASERMASALVADOR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貴公司提出之聲請狀僅有負責人之章)。
二、請具體載明事實理由為何?(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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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提出聲請事項所載之本票影本,並釋明本票有無提示及提示日為何?
四、如貴公司是請求服務費請提出貴公司與債務人艾瑪MATIASE
RMASALVADOR間之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