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惠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葉天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美惠於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4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往力行路方向行駛至力行三路與力行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追撞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彭曼毓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告訴人彭曼毓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髖、右膝、右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黃美惠遭告訴人彭曼毓告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