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洪天財
陳燦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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