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意雅特現代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青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韻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