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0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002號聲請人香港商海天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港商大旺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峯 代理人 李佳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本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到期日受款人001開德麗企業有限公司( 龔麗容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110年4月14日126,000元PB0000000未記載香港商大旺水產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