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郭高山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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