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 連首堯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 律師
蔡旻穎 律師被告 連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貳萬玖仟叁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
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940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同前小段000建號建物】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課稅現值813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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