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三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建鋒
鄭雅玲 王寶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玖佰玖拾捌萬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捌佰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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