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九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宇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述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