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聲請人九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宇倫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詳述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