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王昱翔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蔡越
孫義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請求名譽受損賠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㈡被告應在蘋果日報刊登道歉啟事,而其中第一項聲明請求部分,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第二項聲明請求部分,則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原告因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即應分別徵收之,故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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