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 蔡雪卿
朱微庭 朱麗臻 朱雅瑩 朱益詳 原告與被告 朱陽生 間請求交付委任收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081,545元(計算式:00000000×5=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46,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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