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溢繳裁判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賀姿華 相對人 賴清祥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溢繳裁判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