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合夥財產清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0號上訴人 陳光雄 被上訴人 洪演民
洪許玉詩 洪美華 洪美女
洪美滿 洪慧眞 洪煜勲 上列當事人間合夥財產清算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0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上開裁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