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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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 鄭林 武妹
鄭志坤 鄭志堯 鄭銘松 鄭志盟 鄭郁瓊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欣榮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7,750元(計算方式:原告應有部分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583元,扣除原告繳納之新臺幣2,000元,尚欠新臺幣10,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10,583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