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宏宗受刑人湯振輝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宏宗因受刑人湯振輝違反森林法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湯振輝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並由具保人林宏宗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該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2,256元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均影本各1紙(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4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然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號之住所傳喚受刑人,該執行傳票於102年6月7日寄存在受刑人住所地之該管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影本1份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5頁),並於同年月17日生合法送達受刑人之效力。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在南投縣水里鄉○○村○○巷000○0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林宏宗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該通知書經具保人之母 林蔣秋嬌 於同年月6日收受而合法送達受刑人,此亦有送達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5頁反面,又該送達證書之列印日期為102年6月
5日,送達人所蓋郵戳日期則為102年6月6月,足見送達時間欄所填載之時間102年5月6日顯係102年6月6日之誤植,併此說明)。然受刑人未如期於同年6月20日到案接受執行,而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然執行拘提之員警亦未能將受刑人拘提到案,此亦有拘票及報告書均影本各1紙附卷可參(見執行卷第7頁正反面)。此外,復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有在監執行或羈押中之情形等節,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均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9頁、第11頁)。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而具保人未經履行其具保責任,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