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謝雪薇
謝志隆 被告 李昌憶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已於同日發生送達之效力。然而,原告並未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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