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靜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一、緣債務人王靜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5月2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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