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酌定探視方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76號聲請人 梁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秋蓉 間聲請酌定探視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聲請狀繕本,及補正陳報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法院收受聲請書狀或筆錄後,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有相對人者,並得送達聲請書狀繕本或筆錄於相對人,限期命其陳述意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30條之2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探視方式,為家事非訟事件,然聲請人沒有陳報相對人之住所或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致無法特定相對人,應認其未未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人也沒有提出聲請狀繕本,其聲請不合程式。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於107年3月23日寄存送達,而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佐,堪可採認。爰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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