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謝諒 獲
肯尼斯 (應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祚大 間聲明異議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3號聲明異議抗告事件之承審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偽造變造公文書誣告污吏枉法濫判集團,爰聲請迴避云云。
二、按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公司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2項第6款規定,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不當之文字。又當事人能力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所謂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必須有一定之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之目的及獨立之財產者,始足當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上所載之000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並未標明公司種類;另參酌維基百科關於黑手黨之定義為:「黑手黨(Mafia,義大利語:CosaNostra)是一種有組織犯罪集團,其主要活動是勒索保護費、對犯罪分子之間的爭執進行仲裁,以及組織和監管非法協議和交易」(見本院卷第9頁),可知黑手黨一詞,具有指稱其為有組織之犯罪集團,以進行犯罪相關非法活動之意,可見其名稱顯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核與公司法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4項,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不符,難認其可合法設立登記而具有公司之法人格。且依本件聲請狀所載,並未具體舉證000黑手黨公司(全名詳卷)具有一定之組織而有自主意思,及以其名稱對外為一定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並已有相當之知名度,而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及有受保護之利益等節,難認其確實存在而具有當事人能力,故本件僅列其法定代理人肯尼斯為聲請人。又聲請人肯尼斯及謝諒獲均非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3號聲明異議事件之當事人,無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聲請審理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是聲請人肯尼斯及謝諒獲之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