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302號聲請人 李孟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邱明文 已死亡,請查報該公司有無重新選任董事長;若無,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請改列其他董事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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