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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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第一稻米蔬果生產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俊豪 上列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第一稻米蔬果生產合作社因與債務人 張金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第一稻米蔬果生產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事人欄未載明債務人住居所資料,又寄送債務人地址之存證信函已被退回,故請具狀補正債務人住居所並提出存證信函已送達之收受回執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金仁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