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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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309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且通知已於同年11月8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品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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