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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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
原告 徐苑菁
被告 陳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頂樓及公共梯間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萬元,其中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提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頂樓、公共梯間及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室內牆面油漆之估價單,共計修繕費用為385,800元(計算式:313,800+46,000+26,000=385,800,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加計原告請求損害賠償2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5,800元(計算式:385,800+20,000=405,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