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8號聲請人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案外人丙○○於民國89年8月7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1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7日起至119年8月6日止,作為擔保案外人丙○○債務之清償,並於89年8月8日登記在案。
㈡、案外人丙○○於89年8月8日邀同案外人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1,670,000元(實際撥款金額為1,664,444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8月18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2年之日止,利息按優惠(固定)週年利率6.95%計算,第3年起,利息按週年利率7.75%計算,並隨聲請人浮動利率而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94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441,391元、自9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約定書第19條第1項,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案外人丙○○於93年4月12日邀同案外人戊○○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向聲請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4月13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19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自借款日起算至屆滿94年3月24日止,利息按優惠(固定)週年利率3.8%計算,自94年3月25日起,利息按週年利率6.625%計算,並隨聲請人浮動利率而機動調整,如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丙○○自94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102,590元、自9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合約書第13條第1項,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丙○○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㈣、案外人丙○○所欠上述款項,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後,相對人於94年10月30日基於買賣關係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並辦妥登記,是聲請人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暨約定書影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同意書影本2份及土地登記謄本7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3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於95年3月10日及95年4月26日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中隘││342│林│188.58│132/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2/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46│建│10.32│132/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2/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47│建│215.07│132/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2/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52│建│1115.32│134/1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4/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54│建│399.5│132/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2/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55│建│138.59│132/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132/1000│││││││││00持分│├───┼──┼───┼────┼────┼──────┼────────┼──────┤│新竹市│中隘││357│林│3060.7│411/100000│所有權人:陳│││││││││傳浩411/10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十│││││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築材料│範││││市│段│弄樓│市○○段││││層│││││計│及用途│圍│註│├─┼─┼─┼──┼─┼─┼─┼─┬─┼─┼─┼─┼─┼─┼─┼─┼─┼────┼─┼─┤│3│新│中│799│新│中││3││十│鋼│7│││││7│陽│全│││2│竹│華│巷│竹│隘││5││一│筋│0│││││0│台││││6│市│路│8弄│市│││2││層│混│.│││││.│7││││││6│18號││││││樓│凝│3│││││3│.││││││段│10樓││││││房│土│9│││││9│2│部│││││││││││││造││││││││││├─┴─┴─┴──┴─┴─┴─┴─┴─┴─┴─┴─┴─┴─┴─┴─┴─┴────┴─┴─┤│共用部分:中隘段328建號:117/10000;中隘段329建號: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