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2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吳志勝 告訴被告陳佳宏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參(本院卷第23-29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2081號被告陳佳宏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宏於民國108年11月17日上午8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中華北路2段9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中華北路2段90巷與北成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按當時情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前行,適有由吳志勝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成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吳志勝亦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按當時情節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減速即貿然通行,致吳志勝所騎乘之機車車頭與陳佳宏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左側車身發生碰撞,吳志勝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遠端橈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吳志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佳宏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事故發生經過。2證人即告訴人吳志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事故發生經過。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紙、現場車損相關照片21張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事故發生經過。4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告訴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5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南覆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各1份被告陳佳宏就本件之車禍事故,有未注意車狀況、未減速慢行之過失。
二、核被告陳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檢察官蔡明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安慶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