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興洲
巫榮涼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0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巫榮涼為被告黃興洲之姐夫,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家庭成員關係。黃興洲與巫榮涼2人於106年6月30日下午1時30分,在黃興洲位於桃園市○○區○○里○鄰○○路○○○號住處,因發生口角,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犯意,互相拉扯彼此,致黃興洲受有擦傷、左前臂3處受傷(最大傷口7x1公分大小)等傷害;巫榮涼則受有雙手、頭部及背部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巫榮涼、黃興洲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巫榮涼、黃興洲2人於106年12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