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豪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家豪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家豪於民國104年8月25日上午
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平鎮方向,行經桃園市○○區○○路○○○號前時,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向前行駛,前方適有告訴人 羅玉蝦 在桃園市○○區○○路○○○號前由延平路往中壢國小方向步行往車道方向穿越馬路,李家豪閃避不及,因而擦撞羅玉蝦,致其受有左鎖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喙鎖韌帶破裂、鼻骨骨折無位移、臉部、左膝、右足挫傷、嘴唇撕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家豪於此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玉蝦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
106年8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被告所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本院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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