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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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楊挺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參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