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
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徵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表示稱:無意見,請法官減輕量刑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詢查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威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7月(2次)②有期徒刑8月③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4日①108年7月11日(2次)②108年7月11日③108年7月11日107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80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47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4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17號109年度簡字第1277號判決日109年8月10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4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17號109年度簡字第1277號確定日109年9月8日109年12月15日110年2月9日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785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820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91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業務侵占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1年2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6月①有期徒刑1年(4次)②有期徒刑1年4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犯罪日期①108年7月6日②108年7月6日①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8日、109年8月19日、109年8月22日②109年7月28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30日、109年8月2日、109年8月4日、109年8月6日、109年8月8日(3次)、109年8月9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7日(2次)108年7月13日至108年7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81號、109年度偵字第27633號、109年度偵字第291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538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9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110年度簡字第371號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判決日110年4月13日110年4月23日110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110年度簡字第371號110年度訴字第286號確定日110年5月11日110年8月3日110年10月26日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841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61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29號②編號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