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7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犯罪時間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爰聲請減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7年9月30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上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79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9月,有本院上開裁定書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