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分別減刑為如附表減刑欄所示之罰金、徒刑,罰金如易服勞役及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二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子誠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