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102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竊盜罪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伊已坦然接受司法制裁而未再提上訴,乃請求於執行前,先准予交保候傳,以便於其安頓家務,俟執行指揮書到達時一定會準時報告,絕無畏罪潛逃之虞為由,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查,本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95年11月9日起執行其上開宣告刑,因此,被告已非屬本院所羈押,其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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