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柏媛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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