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澕磐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2號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