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84號原告 簡浚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瑞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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