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83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江仁湧 債務人 李莉筑 債務人林 沛榕林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 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莉筑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沛
榕即 林照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其中編號1~5已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3,633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李莉筑於107年05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
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5,51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林沛榕 即林照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莉筑、林│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55518│沛榕即林照│4月18日起│9月09日止││││元│鳳├──────┼──────┼───────┤││││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莉筑、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518│沛榕即林照│5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