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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