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抗告人甲○○
號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規定,此為專屬管轄。本件依原裁定記載,抗告人係不服原法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於本院管轄。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逕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屬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又本件既應由本院管轄,除另為裁定外,不為移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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