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告 王坤楓

被告 黃胡清春

法定代理人 黃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黃錦燕 就附表編號4至6所示存款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7,3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10000

面積2,155.88㎡×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60/10000=938,239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面積57.71㎡×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2=784,856元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

1/2

114年度課稅現值118,000元×權利範圍1/2=59,000元

4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04,631元

5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123,091元

6

台北富邦銀行木柵分行存款

457,486元

合計

3,467,3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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