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告 王坤楓
被告 黃胡清春
法定代理人 黃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聲明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黃錦燕 就附表編號4至6所示存款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7,3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群育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10000
面積2,155.88㎡×民國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60/10000=938,239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面積57.71㎡×11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7,200元/㎡×權利範圍1/2=784,856元
3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
1/2
114年度課稅現值118,000元×權利範圍1/2=59,000元
4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04,631元
5
第一銀行新店分行存款
1,123,091元
6
457,486元
合計
3,467,3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