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明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外部界限,應遵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內部界限,除不得因更定應執行刑,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所處宣告刑或應執行刑為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定應執行刑,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上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
四、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請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1份附卷供參,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定各1份附卷為佐,依前開說明,本院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更定應執行刑時,不得致受刑人更有不利,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故所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所定宣告刑加總後所得刑度,即本件定應執行刑應受有期徒刑11年5月之內部界限拘束。
(三)本院審酌1.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3至20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為非法持有刀械罪,3類犯罪之侵害法益各不相同,各類間之宣告罪刑尚無重複非難、過度評價之嫌;2.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2罪行為時間相距未逾1個月,而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猶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應予以一體性評價,避免在其未及時受適當治療前,對於其相同或相類毒癮所致短時間內之不同施用毒品犯行重複評價,亦無助於其未來再犯施用毒品之防治;3.受刑人所犯竊盜罪部分,均係侵害財產法益,雖被害人各不相同,但各罪之行為時間自民國102年6月底起至11月間止,相距最長未逾半年,更不乏有同日所為者,顯見係於高度密集之半年期間內反覆為之,行為類型大多為侵入住宅竊盜,僅因現場狀況不同而有是否需要使用工具、毀越門扇或安全設備之手段上差異,犯罪情節實屬高度相似,所竊財物多為現金或便於銷贓換價之物品,犯罪動機與目的率為快速取得所竊財物之經濟價值以供自己所用,足認就此部分之責任非難程度存在高度重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應避免施以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致受刑人所受刑罰過苛,超越矯正受刑人行為所必要之程度,有違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恤刑意旨,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已足評價受刑人各次竊盜犯行之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經綜合考量上開定應執行刑因素,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整體非難評價,合乎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13、14、19至21所示之罪,雖前經判處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如附表所示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致不得易科罰金,本件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雖各經原判決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惟強制工作係保安處分,因保安處分並非刑罰,刑法上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51條對於宣告多數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亦無從據以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所宣告之多數強制工作,應由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比照同條項第1款規定,與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吳嘉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有期徒刑9月。│││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3月10日│102年03月28日│102年0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702號│字第2292號│第23860、256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102年度易字第2677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26日│103年02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122號│102年度易字第2677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判決││││││├────┼──────────┼──────────┼──────────┤││判決│102年11月27日│103年01月20日│103年03月24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99號│執字第2708號│執字第4859號│││(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11年2月。│└────────┴──────────┴──────────┴──────────┘┌────────┬──────────┬──────────┬──────────┐│編號│4│5│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侵入住宅竊盜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2年10月05日│102年07月08日│102年07月30日、08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3860、25671號│第24271號│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768號│103年度易字第67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2月19日│103年02月24日│103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768號│103年度易字第67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判決│103年03月24日│103年03月24日│103年06月30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4859號│執字第5127號│執字第11438號│││(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1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09月17日│102年08月07日│102年0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11438號│執字第11438號│執字第11438號│││(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11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攜帶兇器毀壞門扇侵入││││罪│住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09月19日│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5941、6433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11438號│執字第11438號│執字第11438號│││(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1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17日│102年09月19日│102年0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35、4819、5069、│第4135、4819、5069、│第7301號│││5941、6433號│5941、643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14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9日│103年05月29日│103年06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952號│103年度易字第1448號││判決││││││├────┼──────────┼──────────┼──────────┤││判決│103年06月30日│103年06月30日│103年07月14日│││確定日期││││├───┴────┼──────────┼──────────┼──────────┤││(1)臺中地檢103年度│(1)臺中地檢103年度│(1)原宣告有期徒刑8││備註│執字第11439號│執字第11439號│月,經臺中地院│││(2)編號1至20經臺中│(2)編號1至20經臺中│以104年度聲字第│││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594號裁定更定其│││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2)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55號、│││││104年度執更字第│││││2010號│││││(3)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並應於│有期徒刑7月,並應於│有期徒刑9月,並應於││宣告刑│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5│場所強制工作3年。(5│場所強制工作3年。│││次)│次)││├────────┼──────────┼──────────┼──────────┤││102年08月27日(2次)│102年06月28日、09月│││犯罪日期│、09月07日、09月16日│05日、10月14日、10月│102年10月31日│││、11月14日│17日、11月04日││├────────┼──────────┼──────────┼──────────┤││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298號、第1299號、│第1298號、第1299號、│第1298號、第1299號、││年度案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2號、第1303號、│第1302號、第1303號、│第1302號、第1303號、│││第1304號、第1855號、│第1304號、第1855號、│第1304號、第1855號、│││第1856號、第1857號、│第1856號、第1857號、│第1856號、第1857號、│││第1858號、第1859號、│第1858號、第1859號、│第1858號、第1859號、│││第1860號、第1861號│第1860號、第1861號│第1860號、第186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事實審││、第723號│、第723號│、第723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判決││、第723號│、第723號│、第723號││├────┼──────────┼──────────┼──────────┤││判決│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確定日期││││├───┴────┼──────────┼──────────┼──────────┤││(1)原宣告有期徒刑7│(1)原宣告有期徒刑6│(1)原宣告有期徒刑8││備註│月,經臺中高分│月,經臺中高分│月,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院以105年度聲字│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更定│第11號裁定更定│第11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8│其刑為有期徒刑7│其刑為有期徒刑9│││月。│月。│月。│││(2)彰化地檢103年度│(2)彰化地檢103年度│(2)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執保字第165號、│執保字第165號、│││105年度執保更字│105年度執保更字│105年度執保更字│││第3號│第3號│第3號│││(3)編號1至20經臺中│(3)編號1至20經臺中│(3)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11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非法持有刀械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折算1日,並應於刑之│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折算1日。│││強制工作3年。(2次)│強制工作3年。(2次)││├────────┼──────────┼──────────┼──────────┤││││││犯罪日期│102年09月15日、10月│102年09月24日、10月│102年10月底某日下午2│││12日│14日│時許至3時30分許│├────────┼──────────┼──────────┼──────────┤││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1298號、第1299號、│第1298號、第1299號、│臺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300號、第1301號、│第190號│││第1302號、第1303號、│第1302號、第1303號、││││第1304號、第1855號、│第1304號、第1855號、││││第1856號、第1857號、│第1856號、第1857號、││││第1858號、第1859號、│第1858號、第1859號、││││第1860號、第1861號│第1860號、第186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4年度易字第90號││事實審││、第723號│、第723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104年08月05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3年度上易字第722號│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第723號│、第723號│││├────┼──────────┼──────────┼──────────┤││判決│103年07月17日│103年07月17日│104年08月24日│││確定日期││││├───┴────┼──────────┼──────────┼──────────┤││(1)原宣告有期徒刑5│(1)原宣告有期徒刑4│臺東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月,經臺中高分│月,經臺中高分│第1757號│││院以105年度聲字│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更定│第11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其刑為有期徒刑5││││月。│月。││││(2)彰化地檢103年度│(2)彰化地檢103年度││││執保字第165號、│執保字第165號、││││105年度執保更字│105年度執保更字││││第2號│第2號││││(3)編號1至20經臺中│(3)編號1至20經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高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1年2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