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葉子欣 債務人 鍾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61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220%計算之利息;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3,671元,及自112年3月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2.220%計算之利息;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