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原告 蘇宏明 被告新竹市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王翔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文化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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