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聲請人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相對人林深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2年5月12日陳報戶政事務所表示須有用戶之身分證字號才能查詢。嗣本院依聲請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巷0號9樓」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聲請人雖於112年7月5日提出建物謄本,然依其提出之謄本,建物所有權人並非相對人林深。承上,聲請人迄今無法提出相對人林深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審查管轄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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