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郭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遠朋 之繼承人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3,2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郭遠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家慧